本報訊17歲的中學生張某3年前參加青島銀海大廈組織的慶典時,摔傷左臂致殘,引起糾紛。市南法院近日一審判決“銀海”賠償張某生活補助費、賠償金等共一萬八千余元。
1998年7月18日銀海大廈開業一周年,銀海大廈組織學生騎自行車宣傳以示慶祝,當時14歲的學生張某報名參加這一活動。活動所使用的自行車系由市航海運動學校提供,銀海大廈支付每名學生一天10元的活動費用。1998年7月15日,張某等一行數人在一領隊的帶領下騎自行車行進至八大關一下坡路時,不慎摔倒致傷。經市骨傷醫院檢查治療,確診為左肘關節脫位、左肱骨內上髁骨折。經法醫鑒定,其傷情構成了七級傷殘。張某要求“銀海”賠償七萬余元。
銀海大廈則辯稱,原告系主動要求前往散發傳單,摔傷系因與其他學生打鬧和超速行車造成,與己無關,且事故發生地點不在單位辦公場所,系在公共場所,張某應自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銀海”系活動組織者,應盡到合理的組織管理義務、監護和安全保護義務。“銀海”作為組織者和受益者,應對原告所遭受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記者胡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