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立遺囑將房產留給侄兒,后又立扶養協議將房產遺贈給侄女。八旬老太沈某死后兩年,侄兒和侄女為這份房產打起了繼承官司。
經過三次開庭審理,法院宣判了遺產的最后歸屬———該處房產由遺贈扶養協議受益人、沈某的侄女繼承。
沈婆婆與老伴王某膝下無子女,1971年老伴去世后,沈婆婆繼承了房屋。1991年,沈婆婆立下遺囑:我死后將我所有的房產遺留給丈夫的侄兒王某。這份遺囑經過了公證。
1998年年底,沈婆婆摔傷得到侄女鄧某的照顧,考慮到日后生病還需要人照料,1999年元月沈婆婆又與侄女一起去公證處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協議約定:沈婆婆死后將房屋產權遺贈給侄女鄧某,鄧某必須承擔沈婆婆生養死葬的義務。
1999年8月24日,沈婆婆突然去世,侄兒王某當天將其火化,把骨灰帶回老家安葬。鄧某因未得到通知,沒來料理沈的后事。
今年4月,王某以1991年遺囑及其公證書為據,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及《國有土地使用證》。隨后鄧某拿著遺贈扶養協議起訴,請求法院將房產判歸自己所有。
就確認哪份公證有效的核心問題,雙方在法庭上展開了激烈的辯論。法院審理后當庭一審宣判:鄧某基本盡到了對沈婆婆的生養義務,未負責死葬是客觀原因造成,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遺贈撫養協議的法律效力大于遺囑,因此房產應歸鄧某所有;但考慮到王某也盡過部分扶養義務,故判令鄧某將從沈婆婆處拿走的1萬元現金補償給王某。李曉萌柯昌潔易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