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大爺從房管所退休以后,本想養養花、種種草,時常曬曬太陽,度過一個悠閑幸福的晚年。但居民樓前新蓋起的兩幢高樓使他的愿望成為泡影。
1999年9月,張大爺居住的樓東側及東南側分別蓋起了兩棟高層公寓樓。自此,住在二層的張大爺明顯感到家中原本充足的陽光,幾乎都被新樓遮擋了。憑借多年的房管經驗,張大爺知道國家有相關的法律法規,新樓的所屬單位應對影響他住房采光的后果進行賠償。于是,他來到法院起訴對方,要求補償。
新樓的所屬單位辯解說,兩棟新樓是經過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建設的,施工標準、建筑間距等方面都符合規劃建設要求。張大爺家采光不足是因其房屋自身結構缺陷造成的,與新樓無關。
《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北京市生活居住建設間距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凡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新建建筑遮擋現狀居民住房陽光的,被遮擋陽光的現狀居民住房,以居室窗臺中心點(均以外墻面計),在冬至日日照時間不足1小時的,每戶按其居室被遮擋狀況給予一次性補償800元至2000元。
此案經有關部門鑒定,新樓對張大爺所住房屋造成遮擋,致使其住房東南側窗戶,冬至日日照時間不足1小時。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新樓所屬單位一次性補償張大爺2000元。徐靜楊世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