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兩名小學生在教室前踢毽子時,其中一名學生不慎被踢傷,受傷學生將學校告上法庭。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此案,判決學校承擔部分責任。
1999年12月27日中午,平度市萬家鎮葛前小學的四年級學生姜某和劉某在教室前玩踢毽子游戲,姜某在地上畫的圈內向外踢毽子,劉某則往圈內踢,兩人玩得正起勁,姜某不慎踢到劉某的左腳腕上,結果致其骨折。
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姜某和劉某因踢毽子致一人受傷,雙方均有過失,同時,因兩人都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學校應盡到監護職責,但學校未能密切注意踢毽子可能造成學生傷害,并且未能采取避免傷害發生的措施。法院據此作出終審判決,當事人雙方各承擔30%責任,學校承擔40%責任。(聶向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