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長沙消息8月31日下午,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湖南省交通廳副廳長馬其偉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馬其偉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118萬元。
同時,法庭還判決,其妹馬淇英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55.5萬元;其女馬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并處沒收財產55萬元,其婿黃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并處沒收財產7.5萬元。對受賄犯罪所得236.6333萬元全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一審查明:1995年至1999年,被告人馬其偉在擔任省交通廳副廳長期間,利用主管全省公路重點工程及擔任廳招標領導小組成員的職務之便,伙同被告人馬淇英、馬驥、黃儉,幫助他人中標、分包工程和承攬業務,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共同收受他人及單位賄賂共計人民幣236.6333萬元。其中,馬其偉、馬淇英共同受賄111.1333萬元,馬其偉、馬驥共同受賄110萬元,馬其偉、黃儉共同受賄人民幣15.5萬元。案發后,受賄所得贓款236萬余元被全部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