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濟南8月27日電由于一紙錄取通知書,齊玉苓和陳曉琪兩個女孩的命運被無情地改變。原本落榜的陳曉琪后來成為人人羨慕的銀行職員,而理應受到良好教育的齊玉苓今天卻成為一名下崗工人。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就近日對發生在棗莊市的這起“冒名上學案”作出終審判決,被冒名頂替上學的齊玉苓勝訴,獲賠9·8萬余元。據了解,這是全國首例侵犯受教育權案件,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此案的審理引出一項憲法權利司法化解釋,開了憲法權利司法化的先河,實現了憲法與公民民事責任的“對接”。
齊玉苓(原名齊玉玲)和陳曉琪都是滕州八中1990年應屆初中畢業生。當年陳曉琪在中專預選考試中被淘汰,齊玉苓則通過了預選考試,取得了報考統招及委培的資格,并于同年被濟寧商校財會專業錄取為委培生。沒有想到的是,由于滕州八中沒有把這一結果通知到齊玉苓本人,陳曉琪在其父陳克政的一手策劃下,領取了這份錄取通知后即以“齊玉玲”的名義進入濟寧商校就讀,畢業后又以齊玉苓的名義被分配到中國銀行滕州市支行工作至今。目前,陳曉琪人事檔案和工資單上的姓名仍然是“齊玉玲”,而“陳曉琪”只是其戶籍中使用的姓名。
由于被陳曉琪冒名頂替,齊玉苓的命運發生了戲劇性的變化。當年中考結束后,她參加了復讀,第二年中考又慘遭失敗。1993年,她在交納了6000元城市增容費后,轉為非農業戶口,同年8月到鄒城市勞動技校就讀,3年后被分配到山東魯南鐵合金總廠工作,自1998年7月以來,有相當一段時間下崗待業。
1999年2月,齊玉苓得知事實真相后,以陳曉琪、陳克政、濟寧商業學校、滕州第八中學、滕州市教委侵害其姓名權、受教育權為由,將他們先后告上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齊玉苓的受教育權確實被侵犯,但受教育權屬于公民的憲法權利,而不是民事權利,按照慣例我國各級審判機關在審理具體案件時不能直接引用憲法。為了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山東省高院就此案是否侵犯公民的教育權專門向最高人民法院作了請示。
最高人民法院不久前發布公告,針對這一請示作出司法解釋,明確指出:根據本案事實,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苓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并造成了具體的損害后果,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山東省高法日前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陳曉琪停止對齊玉苓姓名權的侵害;由陳曉琪等向齊玉苓賠禮道歉;并賠償齊玉苓因受教育的權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4.8萬余元和精神損害賠償費5萬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