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電費是典型的“具有優勢地位的行業企業強制用戶接受不合理條件”的壟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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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主要調查人、鶴壁市工
商局專業分局經檢中隊隊長蘇鳳君:作為一家公用企業,城郊供電中心收取預付電費,屬于國家工商局《關于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六項規定所禁止的“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用戶、消費者,中斷或者削減供應相關商品、或者濫收費用”的限制競爭行為。
供電中心一直強調說企業交納預付電費是“自愿的”,我們有足夠的證據,能證明企業不是自愿交納的,企業不交電費可能要被停止供電。[他向記者出示了8份證據,其中一份寫著:“1995年5月16日,當時的供電部門讓我單位繳納電費風險金5050元,并非我們主動繳納(如不繳納不給送電),此款從未沖抵電費,也從未滾動使用,時間長達6年之久,一直被供電部門無償占用。”其他幾份內容類似。]
據調查,城郊供電中心與企業簽訂的預交電費協議書,有固定的格式,填好的內容,到用電企業后讓企業負責人簽個字就行了。這也說明用戶是在不平等的情況下簽訂的。
更為惡劣的是,1999年財政部等六部委聯合下發的通知,不僅要求取消電費保證金,還要求“與本通知所取消的基金相類似的,應參照本通知予以取消”,“各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執行或變相拖延執行”。但是城郊供電中心并沒有把錢還給用電企業,而是直接通知用戶,把“電費保證金”的票據拿來,換成“預交電費”的票據。此后開始收取“預付電費”。從調查情況看,預交電費一般是到用戶不用電了才退回,其實質就是電費保證金,是變相拒絕執行六部委的有關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