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壁市電業局副局長葛澤軍:城郊供電中心從
未強迫用戶交納“預收電費”,供電中心與用戶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了預收電費協議,這完全是合同當事人雙方的一種民事行為,國家也沒有任何規定禁止這種做法。其目的是,避免用戶因經營不好時交不上電費而被停電,影響生產的連續性。
預收電費與電費保證金的性質截然不同。之所以要預收電費,主要是為了防止用戶拖欠電費。僅城郊供電中心一家,用戶就拖欠電費高達100多萬元,嚴重影響了供電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在這種情況下,對有過拖欠電費紀錄的企業實行預收電費,也是一種無奈之舉。
河南省電力公司地方電業處副處長黃訓誠:目前全省縣級供電局被拖欠的電費達17億元,其中很多是惡意拖欠。面對這一普遍現象,電力部門也想過許多辦法,比如使用預付電度表磁卡,但是發現不少用戶改卡,只好棄而不用;對個別用電大戶采取一天一結電費的辦法,但是對中小用戶來說,雙方都比較麻煩。
對許多拖欠電費的用戶,電力部門也會到法院起訴,但往往“勝訴容易執行難”。拿不到錢,就意味著國有資產的流失。所以,雖說預付電費的確有其不規范的地方,但卻是一種可行的辦法。
如果社會信用機制和法律懲罰機制比較完善的話,企業不敢拖欠電費,那么預付電費也會相應消失。但是當法制環境并不盡如人意時,惡果不能由電力部門一家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