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青島市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規定》,經我市人大常委會修訂,并報經山東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近日已公布施行。修訂后的《規定》調整了殘疾人事業管理體制,將原規定“各級民政部門負責管理所轄區域內殘疾人工作,并指導殘疾人聯合會開展工作”,改為“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代表殘疾人的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承擔政府委托的部分行政職能,管理和發展殘疾人事業。”修訂后的《規定》明確保障殘疾學生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權利,增加了“普通高級中等學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機構對符合國家規定錄取標準的殘疾學生,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的內容。修訂后的《規定》切實維護殘疾人勞動就業的合法權利,明確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及其他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殘疾人,每年按上年度當地在職職工社會平均工資額,在規定時間內,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修訂后的《規定》增加了殘疾人優惠待遇;優先辦理城鎮殘疾人配偶及子女農業戶口的“農轉非”,視殘疾人經濟狀況相應減免有關費用;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殘疾人,持相關證明和證件,可向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領取殘疾人生活補助金等。(王萍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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