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8月24日電最高人民法院最近發出緊急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在審理企業破產和改制案件中切實防止債務人逃廢債務。
通知強調,人民法院對企業破產案件立案應慎重,經審查破產申請發現有逃廢債務跡象,或者“資不抵債”證據不足的,應當責令申請人補充材料,不得盲目立案。發現債務人有巨額財產下落不明且債務人不能合理解釋財產去向的,或者先行剝離企業有效資產另組企業,而后申請破產的,應當裁定駁回破產申請。對于內貿、外貿企業的破產申請,應當嚴格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文件的批準程序規定,從嚴把握,審慎受理。
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在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時,要切實監督和指導清算組認真審查破產企業的財務報表和原始憑證,逐項核實債權、債務,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破產企業隱匿、私分和無償轉讓、壓價出售財產,以及違反法律,對未到期債務提前清償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和放棄債權等行為,應當依法確認無效,或者依當事人的申請依法予以撤銷,并采取有效措施追回財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要準確把握政策界限,對未列入《全國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的國有工業企業破產,不能適用國務院有關文件,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的規定辦理,即破產企業財產變現所得必須用于按比例清償債務,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費用只能從當地政府補貼、民政救濟和社會保障等渠道予以妥善解決。嚴格禁止和糾正違反規定,隨意“搭車”,損害債權人的合法利益的現象。凡是納入國家兼并破產計劃的國有企業破產案件,在未對破產財產依法清算、處置完畢前,不得裁定終結破產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