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昨日從市南區法院獲悉,即墨市劉某、毛某、郭某、李某等14位居民訴我市某期貨經紀有限公司“借款”糾紛案終于有了結果——經法院耐心細致的依法調解,原被告達成了協議,即由被告公司向14名原告分別返還“借款”本金共23萬余元。
此案來龍去脈是這樣的:某期貨經紀有限公司即墨營業處實際負責人王某,于1997年5月至1998年8月擅自以該營業處的名義、采取高利回報的手段向社會公開吸收劉某等17人的存款人民幣44.4萬元。然而,當存款人按照起初的約定,向該營業處催要存款及利息時,被以“借款用于公司周轉,短期不能還款”等理由拒付。直到1998年11月1日,該期貨經紀有限公司才發現了即墨營業處王某非法集資借貸的犯罪嫌疑并舉報。即墨市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19日認定王某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并判處其緩刑。王某所在營業處于2000年10月29日被吊銷營業執照。
存款人劉某等14人在向王某曾經所屬的某期貨經紀有限公司索款無果的情況下,于近日對該公司提起訴訟。雙方最終接受了法院的調解結果。
此案再次告誡人們,當前市場經濟發展新形勢下,無論經濟活動如何活躍,無論公司還是個人融資,都必須遵守法定規則,否則就會兩敗俱傷。(本報記者戴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