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上海今日晚報專電失竊的信用卡被人冒用得逞,責任究竟由誰擔負?一審法院說“三七開”,信用卡所有人承擔70%的責任,商家承擔30%的責任。但在17日下午審結的二審中,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原持卡人自負其責,商家不予賠償。
去年3月12日中午12時許,上海市民楊某的拎包被竊,內裝身份證與存有6萬余元的長城卡一張。楊某于當日報案,并于15時向中國銀行信用卡業務部辦理掛失手續。在掛失查詢時,他即發現一個多小時內,長城卡已被人在“美美百貨”進行了4筆消費,共計用去41820元。楊認為“美美百貨”未及時、嚴格審查即受理了被盜的信用卡,遂將其告上法庭,要求商家賠償其全部經濟損失。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楊某未盡到妥善保管義務,致使身份證與信用卡同時被盜,既方便了盜用者得逞,又為商家履行審核義務增加了難度,故其應承擔七成的責任;而“美美百貨”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義務,但未盡到嚴格審核義務,故應負三成的責任。原審法院判決“美美百貨”賠償楊某12546元。
不服判決的“美美百貨”上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訴稱購物人是用壓卡方式,即出示身份證并簽字來進行消費的,這種消費方式符合國際慣例。營業員的操作程序也完全符合規定標準。被上訴人楊某將身份證與信用卡放在一起,其簽字又未備案,故上訴人并無任何過錯,造成的全部損失應由被上訴人楊某自己承擔。
上海市一中院經二審審理認為,作為接受消費的商家,其應負的是規范操作及必要的一般注意義務。而信用卡的合法持有人在享受安全、簡便消費方式的同時,更應加強妥善保管的意識。在本案中,“美美百貨”已按規定要求持卡人出示與信用卡姓名相符的身份證、檢查消費簽購單上的簽名與信用卡背面署名是否相符,并取得了銀行超額消費的授權,已履行了相應的義務,對一般注意義務并無疏忽,不存在過錯。據此,法院判決楊某自負其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