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審核制度的市場化改革,進一步規范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行為,中國證監會制訂了新的審核程序。日前,證監會就《關于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審核程序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上網公開征求市場各方的意見。
通知稱,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中國證監會在籌建審核工作中試行專家評議會制度。審核重點包括申請人資格、發起人協議、可行性報告、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結構與內控機制、基金產品設計方案等。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對基金管理公司籌備組成員進行考核。證監會自正式受理籌建申請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未獲批準的,原申請人于6個月內不得再次提出籌建申請。
通知規定,獲準籌建的基金管理公司籌建期限為6個月。如遇特殊情況,經證監會同意,籌建期限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籌建期內不得開展基金管理和其它業務活動。通知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籌建就緒后,由申請人向證監會提出開業申請。證監會自正式受理開業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決定。基金管理公司自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必須開業。逾期未開業者,原批準文件自動失效,由證監會收回《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許可證》。楊大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