丑陋有沒有錯 關注丑女賠償案
2001年08月08日 06:02
據中新社北京電(記者于晶波)報道
轟動一時的京城“丑女賠償案”在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原法院判令的敦煌公司賠償“丑女”高彬的四千元精神損害費被撤消。
臉部有明顯燒傷疤痕的高彬原審訴稱,去年四月末至五月初,她三次欲到敦煌公司開辦的“THE
DEN”酒吧消費,但因自己的相貌問題而遭到保安阻攔,致使其進門未果。高彬認為敦煌公司的行為侵害了她的消費權益和人格尊嚴,隨即起訴至北京朝陽法院。一審法院判決敦煌公司向高彬書面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四千元,以及負擔高彬上訴的合理支出。
敦煌公司不服判決,上訴到中院。二審法院經審查認定,敦煌公司對高彬人格權構成了侵害,但情節輕微,令敦煌公司賠禮道歉并負擔高彬的合理支出足以撫慰對她的精神損害,一審判定賠償的精神損失費應予以撤消。
對于這個判決結果,高彬表示不滿意。她認為,敦煌公司的行為對她造成的精神損傷是無法形容的,她現在所得到的只是形式上的賠償,而非實質意義上的賠償。她說她會繼續把官司打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