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婚姻法修改前相比,現在離婚案件呈現以下五個方面的顯著特點:
一是起訴時,以對方有包二奶、存在第三者插足現象為由提起離婚訴訟請求的增多。
二是起訴時,請求對方因過錯給予經濟賠償的案件增多。
三是起訴時,因家庭暴力為由提出離婚的增多。
四是離婚過程中要求對孩子行使探視權的增多。
五是財產分割的標的多樣,標的額增大。不少離婚案件中,家庭財產分割的對象除去存款、房屋、家用電器等常見形式外,還包括福利分房、股票、債券等價值難以確定的財產。
與此同時,在適用新婚姻法審理離婚案件過程中也存在一定的困難和問題:一是對第三者方面的證據收集;二是賠償數額難確定;三是對探視權的判決難把握;四是對家庭暴力的發現制裁難。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