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因為誤觸了鄰居清洗吸排油煙機的殘余污水,僅有1歲6個月大的王昌業左眼失明。日前,王家將鄰居于某告上法庭。
訴狀說,2001年5月27日上午10時許,王昌業與其母路過田家花園11號樓前時,正遇被告于某和另一人在清洗吸排油煙機,旁邊花壇內側邊沿處,有他們倒的帶油漬的污水。王昌業突然跑過去撲打污水。母親見狀立即上前將其一只手拉住,而王的另一只手在撲打污水過程中,污水濺入左眼。山東省眼科醫院診斷為強堿燒傷,雖然經過手術,但王昌業左眼已經失明,為了保住眼球,還需做幾次手術。
王昌業的法定監護人、父親王月東認為,花壇屬公共場所,不是隨意倒污水之處,何況是帶有危險或者強腐蝕性的化學物品。于某雇用既無營業執照,又無固定營業場所,更不具備民事獨立責任的人來為自己工作或服務,這本身就已經違法。既然已經雇用,于某就應該負監護、警告安全防護的責任。因于某的過錯,造成王昌業左眼失明及終身殘疾的后果,責任不可推卸。(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