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七旬老翁丁某為追回兩萬元借款,把曾和自己同居的徐某告上法庭,而38歲的徐某稱該錢是“同居生活費”。市南法院前天一審判決,徐某應歸還丁某的欠款。
丁某訴稱,1998年10月6日,徐某借了他兩萬元錢,并寫了借據:“茲因經營高粱原漿酒缺少資金,特向丁先生借用人民幣兩萬元整,并于1999年4月償還……”,但借款到期后,徐某至今沒還錢。徐某辯稱,她當時和丁某已經同居,借款數日后,曾要把錢還給丁某,但丁某稱此款可以當作兩人同居時的生活費。現在事隔兩年,丁某又訴至法院索要此款,這是不道德的欺騙行為。
法院審理后認為,丁某借款給徐某事實清楚,而徐某所說的“同居生活費”沒有法律依據,故判決徐某還錢。(記者閔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