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帶著鄰居的孩子去河里洗澡,孩子溺水死亡責任在誰?日前,萊西市法院審理這樣一起案件時一審判決:孩子家長負主要責任,帶領者也有責任。1999年7月27日中午,暑熱難當,萊西某村村民劉某到大沽河洗澡,并帶領正在自家玩的鄰居王某的10歲的兒子。到了河道后,劉某只身離去,與另外兩名村民一塊去抓魚。在水中,一群孩子互相嘻戲玩水,正游得高興時,10歲的王某突然落入水坑,劉某急忙與他人一起趕至現(xiàn)場救人。無奈為時已晚,10歲的男孩被拖撈上岸送往醫(yī)院,不治而亡。事故發(fā)生后,痛失兒子的王某夫婦一紙訴狀將劉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劉某對孩子的死負責任。劉某卻認為是孩子自己要求帶其來洗澡的,孩子的監(jiān)護人是其父母,因此,自己不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萊西法院審理后認為,男孩的死亡,孩子的父母未盡到監(jiān)護義務,對此應負主要責任;劉某系成年人,應當預見到帶兒童洗澡玩耍有危險性,未能制止,并未看護好,對此事亦有責任。據(jù)此,萊西法院一審判決劉某賠償男孩父母六千五百余元。(胡淑華于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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