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醫院向病人家屬收取押金填寫發票時,大寫一欄填寫了“叁仟圓”,而小寫一欄則為“300元”。結賬時,病人家屬稱交了3000元,醫院認為只收了300元,雙方為此對簿公堂。昨天,四方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病人家屬敗訴。
原告病人家屬武某稱,4月15日,其父因重病住進市第六人民醫院。當日上午,他分三次向院方交納了押金。結賬時,院方在第三次收取的押金發票大寫一欄里填寫的是“叁仟圓”,而小寫則為“300元”。武某堅持說當時自己實際交納了3000元,并由此在結算住院費用時和醫院產生分歧。
院方辯稱,第三次收取的不是住院押金,而是輪椅押金,實際數額為300元,由于收費人員筆誤,造成了大寫、小寫不一致。
法院查明,病人家屬當天上午決定放棄治療,根據武某在病歷副頁上簽名的時間“2001年4月15日上午11時”推斷,武某不可能在放棄為其父治療并在病歷副頁上簽字后才去交押金,第三次交費應是輪椅押金300元。(記者劉宗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