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老太已86歲了,現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生活起居均由其子張某負責照料。曹老太想進敬老院,但其丈夫(1981年去世)單位發的生活補貼費150元不夠支付,子女又不支付,曹老太即將子女告上法庭,要求子女承擔該費用,并支付每月零用錢60-70元。
曹老太的兒子張某辯稱:母親的生活起居現均由他負責,敬老院費用較高,他難以承受,他愿繼續照料母親,母親每月可有50元零用錢等。
法院認為,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義務。曹老太的晚年生活當由其子女負責。因兒子張某分得父母共有的房產,故應多承擔贍養母親的義務。至于曹老太擬進敬老院之事,因費用較高,且所花費用又不穩定,加之曹老太與子女的經濟承受能力有限,故不予支持。日前,法院判決曹老太的生活起居由張某負責,曹老太丈夫單位發的生活補貼費由張某領取;曹老太的兒子張某和女兒張某某每月每人支付25元給曹老太作為零用錢。
法官指出,在工作和生活中,子女應多尊重和關心父母,父母也應體諒子女,對子女不能承受之事不能強求。吳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