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廣州消息7月4日,廣州市東山區法院受理了一宗尚未經過“醫療事故”鑒定的醫療糾紛案。據悉,這在廣州市尚屬首例,以前的醫療糾紛案須由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后才能進入訴訟領域。
原告許先生訴稱,今年3月13日,他因患肝癌住進廣州市某大醫院,醫院說為他做肝癌切除手術,可在手術室里又臨時改為“肝動脈插管化療栓塞手術”,手術后出現腰以下截癱無知覺,大小便失控的現象;隨后,截癱部位擴展到胸以下,腰背部肌肉出現大面積壞死潰爛,深及腹膜,危及生命。
原告稱,這些癥狀是由醫生操作錯誤所致,且醫院改變手術方案未經病人及其家屬同意,違反了國家有關醫療規定,以致給他造成了極大的損害。他為討個公道,于是將醫院告上了法院,向醫院索賠675569.37元。
據了解,以前的“醫療事故”爭議須由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后才能進入訴訟領域。但今年1月19日最高法院的一封復函中指出:“醫療事故鑒定不是法院受理當事人起訴的必備條件,當事人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應當受理。”東山區法院據此受理了這宗醫療糾紛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