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鄭州消息鄭州市民何某對藥品質量提出投訴,作為監督機關的河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卻遲遲沒有答復,為此何某以沒有盡到監督職責將其推上被告席。近日,這起“民告官”的行政案件一審以何某勝訴告終。
去年10月初,何某的女兒在黃河水利委員會黃河中心醫院接受治療時死亡,何認為醫院搶救病人時,使用了偽劣藥品,隨后向河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藥品質量投訴,要求藥品管理局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予以公布。
此后,藥品監督管理局遲遲沒有作出書面答復。今年2月26日,何某以河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職責中的答復義務,向鄭州市金水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河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作為負責全省藥品生產、使用監督管理部門有權機構,理應對何的投訴給予書面答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一審判決責令河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對何某2000年10月的投訴作出書面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