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呼和浩特消息樓上著火,消防隊員趕來救火,卻把樓下大水漫灌,引起糾紛。近日,內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了這起特殊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樓上的住戶需要賠償樓下住戶因被淹遭受的損失。
本案原告史麗榮,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區西落鳳街一棟商品樓的東單元一樓東戶;被告斯琴,住原告樓上。
1999年11月2日下午,樓上斯琴家發生火災,當時室內沒人。消防隊員接到報警趕到現場,迅速進行撲救。由于用水浸入樓下史家,使室內物品及裝修部分受到浸泡和污染。史麗榮向呼市新城區法院起訴,請求賠償財產損失。
去年8月,內蒙古高院技術鑒定中心對原告室內受損物品進行了評估,結果是重置價值為18917元。
一審法院認為,因被告家中失火,消防隊員在采取緊急避險行為時,使原告室內物品及裝飾因水浸泡而受損,緊急避險行為與原告的損失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由于被告未能提供火災是由于自然原因所引起的相關證據,因而被告作為引起險情的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所以對于原告訴訟請求中合理的部分應予支持。
法院判決被告斯琴賠償原告史麗榮裝修損失11918元,地毯清洗費100元,公證費600元,合計12618元。
對于一審判決,斯琴不服,上訴到呼市中級人民法院。呼市中院在一審法院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另查明:在火災發生的當天,既未發生地震,也沒有出現雷鳴電閃,故起火原因不屬于不可抗力所致,消防隊也未作出火災是人為引起的結論,所以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作為引起火災險情的人是正確的。呼市中院依法支持了新城區法院的判決結果,駁回了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