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勇
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中規定:“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使用其藥品的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徐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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