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五齡童張某兩年前在市立醫院做完手術后成了植物人。近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市立醫院賠償張某71萬余元,其中精神損害賠償額10萬元,此案中的醫療事故賠償總額和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均為目前全省之最。
1999年4月20日,年僅3歲的男童張某患先天性心臟病、室間隔缺損和肺動脈高壓癥進入市立醫院治療。23日,醫院為張某做了手術。次日,張某被轉入心胸外科監護室,在醫護人員給張某連接心電監護儀電極片時,張某的心跳驟停,雖經搶救使心跳恢復,可他從此成了植物人,終生依賴護理。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調查后認定張某為一級傷殘,這起事故構成二級醫療技術事故,市立醫院應負全責。
張某的親屬將市立醫院告上法庭,索賠醫療康復費四百余萬元以及精神損害賠償20萬元。今年4月,市中院作出醫院向張某賠償71萬余元的一審判決,市立醫院提出上訴,經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原判。(記者于吉爭)
調查附記
在本案中,張某的親屬提出的殘后護理賠償、營養費等都是按70年計算的。法院判決中實際是按10年計算。10年之后,張某如仍需護理費用,法官建議張某的親屬和院方協商處理,并可繼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