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杭州6月16日電原浙江省龍泉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夏廣廉受賄案近日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決定維持麗水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判處夏廣廉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萬元,犯罪所得贓款予以追繳國庫。
原龍泉市委書記夏廣廉,在1994年4月至1998年4月間,利用先后擔任麗水市(現蓮都區)市長、龍泉市委書記職務便利,在龍泉公園路開發等項目上多次為他人謀利益,先后5次收受原麗水市麗光村黨支部書記劉某、原麗水市三胞房地產公司經理張某等人的賄賂總計人民幣14萬元。
浙江省高院認為,被告人夏廣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原判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