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請設立以及證券交易行為,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于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問題的通知》及《關于規范證券投資基金運作中證券交易行為的通知》。
對于基金公司的申請設立問題,通知規定,基金公司的主要發起人應當是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或信托投資公司,其他市場信譽較好、運作規范的機構也可作為發起人參與基金公司的設立;基金公司可采取有限責任公司,也可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形式,后者應以發起方式設立。該通知規定,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材料的同時,還應規范自身的證券投資行為,自覺接受監管機構的監督并提交自律承諾書,開展籌建公司的準備工作。
對于基金運用中的證券交易行為,《關于規范證券投資基金運作中的證券交易行為的通知》中規定,基金公司及從業人員在證券投資交易中應當履行與社會投資人相同的義務;應當以取信于市場和投資公眾為宗旨,調整和規范現有的投資決策制度;應當調整和完善內控機構和各項決策程序,并通過完善的制度確保其守法合規,嚴格自律;基金經理必須對其管理的基金運用中涉及的交易行為負責,并向交易所提交自律承諾書,對偶然發生的異常交易行為要作出合理的解釋。
中國證監會發言人日前針對《關于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問題的通知》發表談話時指出,這是在基金管理公司審核體制中引入市場監督評價機制的新舉措,目的在于通過制度性創新推動基金管理公司等證券投資機構建立自我約束機制,樹立取信于市場、取信于社會的經營理念,提高規范運作水平,凈化市場環境。
發言人稱,與以往的審核要求相比,《通知》在規定申請發起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具體操作環節上還有兩點新變化:一是擴大了發起人的范圍;二是放寬了公司組織形式方面的規定。
這位發言人還透露,證監會正在研究如何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合格的機構認購人”制度,將“好人舉手”制度拓延到股票發行認購活動之中。薛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