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并不復雜的制售假藥案卻馬拉松式地打了3年,經過三級法院4次審理和三級人大的監督,制假者最終以敗訴告終。
打假者包頭市衛生局總算討回了公道。但是,藥品監督執法人員卻怎么也忘不了波譎云詭的訴訟過程,忘不了在與制假者的訴訟中居然兩次敗訴。他們百思不得其解:打假咋就這么難?
奇,制售假藥者竟是國有制藥企業的副經理
1998年6月,包頭市衛生局接到市屬康力藥業有限責任公司舉報,在包頭市土右旗美岱召非法醫藥市場發現大量假冒這個公司生產的索密痛片和鹽酸甲烯土霉素膠囊。藥監人員立即趕赴現場檢查,經追查藥品來源發現,制售假藥的是包頭市康力藥業有限責任公司主管經營的副經理李文越。
藥檢人員隨即展開調查取證。通過對李文越制造假藥的生產地點以及包裝材料的生產廠家的核查發現,李利用職務之便,分別向印制本公司標識、標簽和外包裝箱的廠家騙取了制假所需的藥品外包裝,并于1998年2月和5月,分兩次在山西陽高制藥廠私人承包的車間制成假藥,其中索密痛片180件計3600瓶,土霉素膠囊40件計1.44萬瓶。均假冒康力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產品。這些標值近14萬元的假藥在包頭市已全部銷售。李文越本人對這些事實全部承認,多次在調查筆錄上簽字。
包頭市衛生局依據《藥品管理法》及衛生部《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暫行)規定》,于1998年8月17日對李文越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沒收其違法所得13.93萬元,并處以其違法所得3倍罰款,罰款41.8萬元。李文越不服處罰,一紙訴狀將包頭市衛生局告到了包頭市昆都侖區法院。在以后三院四審的行政訴訟中,區法院、市法院及自治區高院對于李文越制假、售假的事實均予以確認,沒有任何分歧。但是三級法院的判決結果卻迥然不同。
怪,打假者吃了官司一波四折兩次敗訴
“理直氣壯”的包頭市衛生局沒有想到自己依法打假卻惹上了官司,更沒有想到這起官司一打就是3年,而且過程復雜,一波四折:
波折一:1998年10月8日,抱著提高執法水平到一審法庭旁聽的40余名藥品監督員越聽越不對味。昆都侖區法院依據《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處罰法》,以被告沒有書面告知原告聽證和組織聽證、罰款依據不足等原因,判決包頭市衛生局敗訴。撤消包頭市衛生局的行政處罰決定。一時制售假藥者快,藥品監督執法者憤。
波折二:包頭市衛生局不服此判決上訴至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1999年7月包頭市中院二審認定:包頭市衛生局是法律規定的衛生行政管理機關,具有對違反《藥品管理法》的行為進行處罰的權力,對被上訴人的處罰是正確的。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改判,維持包頭市衛生局的處罰決定。判決書下達1個月后,包頭市衛生局按程序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配合法院分兩次扣押李文越家所開藥店中價值55萬元的藥品。
波折三:李文越不服包頭市中院的判決,向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1999年12月,自治區高院相繼以兩份行政裁定書終止了昆都侖區法院執行庭的強制執行,已執行扣押的藥品全部退回給了李文越。并正式判決:“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應予以糾正。”包頭市衛生局不應依據《藥品管理法》進行處罰,而應依據《行政處罰法》中處罰額度最高不能超過3萬元的規定予以處罰。一、二審訴訟費由衛生局負擔13966.4元,李文越負擔3491.6元。
波折四:包頭市衛生局按照程序先后向市人大、自治區人大、直至全國人大匯報情況,請求司法監督,同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訴。包頭市、自治區人大認真聽取了包頭市衛生局處理此案全過程的匯報,并組織專家進行討論。自治區人大有關領導親自帶領包頭市衛生局的同志去全國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反映情況。全國人大有關部門聽取匯報后一致認為這是一起錯案,當即向最高人民法院發文要求對此案調查并予以答復。
2001年2月2日,自治區高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此案再審,認為包頭市衛生局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高院第一次判決“使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撤銷高院第一次判決,維持包頭市中院的判決,一審、二審訴訟費由李文越承擔。
問,若非三級人大監督,法律的天平將傾向誰
法律終于還打假者以公道,但此案還在執行當中,撲朔迷離的訴訟歷程留給人們的思考也遠未結束。人們不禁要問,本案的癥結到底在何處?
從表面看,此案產生分歧的焦點在于衛生局執法打假到底該依據《行政處罰法》及國務院“關于貫徹《行政處罰法》的通知”,還是依據《藥品管理法》及衛生部《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暫行)規定》。自治區高院第一次審理時認為,國務院“關于貫徹《行政處罰法》的通知”中要求,凡與《行政處罰法》有抵觸的部委及地方行政規章,應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訂,而衛生部《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暫行)規定》沒有在規定期限內修訂。因此這一規章無效,不能作為執法依據。
而自治區人大組織的12名法律專家,尤其是全國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專家都認為,《行政處罰法》與《藥品管理法》在這個案子上并無沖突。《行政處罰法》規定最高罰款不得超過3萬元,針對的是下位法,《藥品管理法》不在其限制范圍之內;《行政處罰法》中明確規定,“法律法規已經設定了罰款,規章需要在其范圍內作具體規定的,不適用本規定。”而本案中包頭市衛生局依據《藥品管理法》及衛生部《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暫行)規定》中關于處罰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的規定恰與這一規定相適應。衛生部《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暫行)規定》雖然在本案發生時沒有修訂,但其中并沒有與《行政處罰法》相抵觸的條例,它只是《藥品管理法》的細化和延伸。因此,自治區高院以衛生部規章沒有及時清理作為本案不能依據《藥品管理法》的理由是不成立的。《藥品管理法》及其有關規定的具體化,是完全有效的。
采訪中一些同志說,究竟是依據哪條法律來判決,個別法官可能心知肚明,但為何故意曲解就不得而知了。包頭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周斌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也可能是法官對法律的學習不夠,斷案粗心大意,但這樣的可能性不大。
在自治區高院判決前,包頭市衛生局兩次向高院行政庭反映情況,一名法官說:“情況我們都了解,李文越的藥又沒有藥死人,你們罰那么多干啥!”另一位行政庭的負責人堅持最高只能罰3萬元。1999年11月1日這位負責人到包頭市衛生局再次告知此案適用《行政處罰法》,最高只能罰3萬元。而令人感到很不嚴肅的是,2000年12月2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自治區高院糾正這一錯案以后,高院在沒有改判的情況下,派兩名法官到包頭市衛生局口頭通知,要盡快對李文越重新處罰,原來罰多少就罰多少。
包頭市衛生局藥政科科長梁立芬說:“3年的艱難訴訟,我們耗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共花掉十幾萬元,申訴材料碼起來有3尺高,打假的執法人員兩次敗訴,負面影響很大,使打擊假劣藥品的行動十分艱難。”國家藥監局一位同志說,如果制售假藥者僅僅罰款3萬元,那么不法分子恐怕都要去包頭販假藥了。還有的同志說,透過此案可以看到人大監督個案執法的重要性,今后應加強人大對個案執法的監督力度。新華社記者殷耀惠小勇(新華社呼和浩特6月11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