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行辦法規定,實行破產、關閉的企、事業單位,應從清算財產和出讓國有或集體資產收益中,按上年度的繳費標準乘以離休干部總人數,一次性向社保局繳交5年的醫療統籌費用。破產、關閉、停產3個月以上、半停產6個月以上的單位,確實無能力繳納醫療保障費的,報市委老干部局會同市社保局審核批準后,由市財政局撥款解決,以保障企業離休干部老有所醫,安享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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