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級法院刑事審判一庭在大山審判庭開庭宣判一起故意傷害案,被告人楊序銀因經濟糾紛持刀故意傷人,致人死亡,一審被判無期徒刑。宣判后,楊序銀悔恨不已,如果不是自己平時有隨身帶刀的壞習慣,根本不會落得如此下場。
32歲的楊序銀來自四川樂至縣,2000年8月開始,楊序銀帶領二十多民工承包了李滄區桃園村第六石場。為了防身,他平時有隨身攜帶匕首的習慣。今年1月1日下午4時左右,楊序銀在石場辦公室給民工開工資,因石場的一臺柴油機被損壞,楊序銀認為負責維修機器的民工鞏某對此負有責任,指出要扣鞏某的工資。鞏某當場表示不服,兩人爭吵起來。后來,兩人一直吵到了楊序銀的宿舍,并廝打起來。兩人越打越兇,楊序銀掏出隨身攜帶的雙刃匕首朝鞏某身上連刺兩刀,鞏某被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楊序銀作案后被當場抓獲。
針對此案,一位從事刑事審判工作多年的法官談到,現在許多人尤其是年輕人喜歡隨身攜帶匕首等利器,說是為了防身,但就是這種行為往往為釀成大錯埋下了禍根。許多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前從無違法犯罪行為,往往因一點小的沖突,一時難以控制自己的情緒,防身的利器就成了傷人的工具,引發一起起惡性刑事案件,釀成犯罪。案件發生后,除了給受害人帶來傷害,也鑄成了自己一生的悔恨。(淑華憲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