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市民政局日前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市內四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關規定的通知》,要求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有勞動能力尚未就業者,每月必須參加不低于24小時的社區公益性勞動。隱瞞家庭收入冒領保障金者,將受到重罰。
《規定》要求,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一般為男18-60周歲、女18-50周歲),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應接受勞動保障部門、街道辦事處或勞動管理所提供的技能培訓或職業介紹;每月必須參加不低于24小時的保潔、保安、保綠、照顧孤老殘幼等社區公益性勞動。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以上活動的,將被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此外,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者,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時間一般不超過6個月。超過救助期限非個人原因確實沒能就業的,需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另外,對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隱瞞家庭收入的保障對象,一旦查出,取消救濟資格,收回冒領的保障金;情節惡劣的,處以冒領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無特殊情況或無正當理由當月不領取保障金的保障對象,停發當月保障金。(陳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