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為進一步改善我市的投資環境,市監察局近日出臺違紀行為處理規定,今后,在招商引資工作中有違反規定的行為,將受到記過、撤職以至開除等嚴厲的行政處分。
按規定,違規向來青投資企業收費數額不滿5萬元、情節較重的,給予主要責任人員警告或記過處分;收費數額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收費數額10萬元以上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以拉贊助、收取儲蓄金、集資、安插人員及推銷商品等形式向來青企業攤派的,對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處分。
違反規定向來青投資企業借款、借物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索要財物未遂而實施報復的,情節嚴重者予以開除。(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