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息病人死在醫院,如果不是醫療事故,醫院是不是就不承擔責任了呢?日前,北京房山區法院就一起案件作出的一審判決認為:不是醫療事故,醫院也要向死者親屬賠償。
這起官司的原告是一位精神病患者的親屬。據他們稱,2000年6月8日,死者張某因情感性精神障礙并有自殺行為,家人及其單位便將他送到了房山區某醫院住院治療。但在治療期間,張某突然死亡。張某的親屬于是告到法院,要求醫院賠償經濟損失74660元。醫院則認為,張某入院時,被診斷為“抑郁狀態”,院方依照常規對其施以抗精神病藥物治療。院方的治療和護理沒有違反原則,用藥量也在安全用量范圍內,張某的死亡屬于心源性猝死。且張某的死亡經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不構成醫療事故,因此與醫院無關。
此案在訴訟過程中,經司法鑒定,認定張某“符合心源性猝死,其猝死機理不排除致死性心律失常的可能,考慮與抗精神病治療藥物的心臟毒副作用有關!狈ㄔ赫J為,張某入院治療,已經與院方形成醫療合同,院方應對張某負責。張某在入院檢查時并沒有發現有心臟疾病的癥狀、體征及相關病史。醫院從治療精神病的角度對張某用藥,但沒有預見到抗精神病藥物的毒副作用,且沒有采取適當補救措施。盡管醫院在治療過程中并無主觀惡意,但客觀上出現了張某因用藥而導致心律失常的后果。因此,對于張某的死亡,醫院應負有一定責任。據此,法院判決醫院賠償張某親屬贍養費、撫育費、死亡賠償金總計1萬元。這起不是醫療事故但被法院判令醫院賠償的官司,在北京市還是第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