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消息河南太康縣高朗鄉高北村幼童張成帥因輸血感染艾滋病一案,4月28日,由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太康縣公療醫院、謝振運、曹繼功等三被告賠償原告張成帥醫療費、今后治療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51萬多元。
法院審理查明:1998年10月20日,原告張成帥因燙傷住進太康縣公療醫院,由該院醫生王衛醫治,同年10月24日,王衛給張成帥開具一檢驗單,沒有送檢材料,也沒有送驗目的,只寫有血型“BG”及張成帥名字,經醫生謝振運將原告血與攜帶艾滋病病毒的曹繼功交配血化驗,由謝振運簽名可以輸血。1998年12月2日,張成帥燙傷治愈出院,出院后疤痕奇癢難忍,且經常感染,后到解放軍159醫院做皮膚移植術,經血檢發現帶有艾滋病病毒,原告父母經檢查均無艾滋病病毒,原告一生只有該次輸血,且供血者曹繼功帶有艾滋病病毒。原告感染病毒后,到駐馬店、北京、南京、廣州等地治療,花去醫療費、交通費等不菲。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三被告賠償醫療費等共計18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在太康縣公療醫院治療期間因輸入了艾滋病患者的血液,而感染艾滋病病毒,事實清楚,各有關當事人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遂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