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4日電為公眾廣泛關注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今天提請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第三次審議。禁止重婚和其他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為、禁止家庭暴力、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等問題均在草案中作出新的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顧昂然在今天開始舉行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報告了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的審議結果。顧昂然說,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婚姻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再次審議。委員們認為,草案二次審議稿吸收了常委會初次審議的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修改得比較好,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后,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根據委員長會議決定,全文公布了婚姻法修正草案,廣泛征求意見,截至2001年2月28日,收到群眾來信來電共3829件。此后,還陸續收到一些來信。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部門和法律專家對草案進一步研究修改。法律委員會認為,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經過常委會兩次審議和修改,已經基本成熟。
關于無效婚姻的確認宣告問題,顧昂然說,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前兩次審議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對無效婚姻,當事人以及利害關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該婚姻無效,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應當宣告該婚姻無效。對未到法定婚齡結婚的,應當在法定婚齡屆至前提出或宣告該婚姻無效”。有的常委會委員認為,這一問題可以不作規定。因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等情形騙取結婚登記的,即使未經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宣告無效,該婚姻也是無效的;對宣告無效程序作了規定,反而可能引起歧義。法律委員會建議刪去這兩款規定。
關于離婚的具體情形,原修正案草案規定了經調解無效,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的情形。有的常委會委員和部門認為,其中第四項“一方被追究刑事責任,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和第五項“婚后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這兩種情形,可以包括在第七項“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中,以不專門突出規定為好。法律委員會建議刪去這兩項規定。
關于保護離婚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問題,顧昂然說,有的常委會委員、地方和部門提出,當前農村婦女離婚后,喪失土地承包的權利,生活困難的問題較為突出,為了保護廣大婦女的權益,應當對此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法律委員會建議增加規定:“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關于有關組織在制止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中的職責問題,原修正案草案規定了因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可以請求村委會、居委會以及所在單位予以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救助,也可以請求村委會、居委會勸阻等。有的常委會委員和部門提出,這兩條重點規定了受害人可以請求有關組織予以調解或者救助,應當進一步對有關組織的職責作出相應的明確規定。法律委員會建議修改為:“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調解。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