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西寧4月4日電因攜帶爆炸物搶劫銀行,現年27歲的被告人李啟范今天下午被青海省海東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以5000元罰金。
據了解,2000年11月20日,被告人李啟范在青海省平安縣城閑轉時,向他人購得炸藥、雷管、導火索等物,后竄至樂都縣城。次日上午9時許,李啟范攜帶自制的炸藥包,竄入農行樂都縣支行碾伯鎮商場儲蓄所,對儲蓄所三名女營業員以不拿出錢就點燃炸藥包相威脅。在三名營業員及時報警后,李啟范即用煙頭點燃炸藥包的導火索沖入營業室內。三名女營業員奮起反抗并拔掉導火索,李啟范見搶劫不能得逞倉惶逃離現場,后被公安機關抓獲。
據此案審判長、海東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王愛民介紹,被告人李啟范無視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手持爆炸物搶劫銀行,并點燃導火索實施了爆炸行為,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因三名女營業員的奮力反抗并拔掉導火索,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被告人的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對于這種社會影響極大,社會危害性極為嚴重的犯罪行為應依法從嚴懲處。
一審判決后,被告人李啟范當庭表示不予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