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者在所住旅館遭人搶劫并受傷,旅館該負怎樣的責任?4月2日市南區法院一審判決某旅館賠償住宿者人民幣4萬余元。
去年6月12日下午,趙某與逄某從黃島來青辦理業務,當晚11時許,二人住進譚某經營的位于單縣路的某個體旅館一號房間。次日凌晨3時30分許,住在該旅館五號房間的兩名歹徒持刀闖進一號房間,對趙某二人實施了搶劫,并將趙某刺傷后逃跑。經法醫鑒定趙某損傷程度為傷殘七級。
法院經審查明,該旅館在日常經營中,未對住店旅客進行嚴格的住宿登記手續,也沒良好的安全保衛措施,未盡到保護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法院認為,原告入住被告旅店,雙方已構成事實上的旅館服務合同關系,原告受到不法外來侵害時,被告應對原告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法院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生活補助費等共人民幣40017.41元。
另據悉,在此案中,譚某聘用的服務員未按規定要求入住旅館的兩名歹徒出示身份證明,其中一人出示的是一張假身份證。案發之后,公安部門為此對譚某進行了相關處罰。吳國法言兼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