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媒體關注的山西嵐縣“割舌”案件近日有了一審結果:興縣法院對嵐縣公安局副局長吳容光和干警楊四成分別以濫用職權罪和虐待被監管人員罪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同時,嵐縣公安局應負民事賠償責任,除已付的16萬元醫療費外,再一次性賠償李綠松經濟損失98877元。
這個一審判決和許多新聞媒體的報道,對案件事實的認識基本是一致的。但是在具體適用法律上,一審判決值得質疑。其中一條就是:為什么沒有精神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已經于3月10日起施行,按照解釋,被害人李綠松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而一審法院只判處嵐縣公安局一次性賠償李綠松經濟損失98877元,對精神損害撫慰金一字不提,是被害人李綠松放棄了這項權利,還是一審法院對被害人的這項權利不予承認?(據《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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