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承租人肖某將房屋購買權轉讓給弟媳錢某,并到市北區第一公證處作了公證,此后肖某后悔,申請撤銷公證。公證處撤銷公證后,被錢某告上了法庭,近日,市北法院判決公證處敗訴。
1999年11月,樂陵路104號一處房屋的承租人肖某自愿放棄了對該房的購買權,轉讓給其弟媳錢某,兩人簽定了協議,并到市北區第一公證處公證。
錢某購買了此房后,肖某卻反悔了,申請公證處撤銷此公證,公證處根據《青島市公有住房出售暫行辦法》第五條第三款的“有租賃關系的公有住房只售給已建立租賃關系的承租人,或與其有直系親屬關系的同住人”的規定,認為錢某并非肖某的直系親屬,不具備買房資格,于2000年夏天撤銷此公證。錢某為此將市北第一公證處告上了法庭。
經審查,法院認為,公證處所依據的條款是授益性規范,對該項權益,我國的法律、法規并沒有禁止轉讓的規定,兩人的協議是當事人權益的轉讓,公證處對該協議的公證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不應撤銷。(閔妤楊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