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全市法院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會議于日前舉行。會上出臺了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法院隊伍腐敗的一系列硬性措施。
其主要內容為:一、實行審、執等工作“分權制”。制定各個審判機構、執行機構內部及審判工作與審判輔助機構相互銜接、相互制約的工作運行規范。二、規范審判紀律。規定庭(處)級以上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不準在本院審理的案件中從事訴訟代理等有償法律服務活動等;規定庭(處)級以上領導干部離職和離(退)休三年內,不準接受律師事務所聘任等。并加強對法院工作人員八小時以外的監督。三、嚴格辦事(案)期限。規定從院領導到基層部門,對各項工作限期處理完畢;各庭處室要按法定期限收結案,杜絕超審限案件。對故意拖壓案件辦理、判決的,嚴肅責任追究。四、建立辦案人員個案質量監督檔案。對在立案、審案、執行案件中違反法律規定、適用法律不當等21種情況,統一記入辦案人員個案質量檔案,并及時進行責任追究。五、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基層法院或中級法院庭室年內發生一起貪污受賄、枉法裁判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本報記者戴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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