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訊精神損害賠償,近年來一直是全社會關注的一個法律焦點。而如何在審判實踐中進一步對它加以規范,更是受到了普遍關注。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并于3月10日公布施行。主持起草該項司法解釋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唐德華,于日前接受了記者采訪。
記者:按照《解釋》,哪些民事權益受到侵害,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害?其法律依據是什么?
唐德華:《民法通則》第五條規定:“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薄睹穹ㄍ▌t》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對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作了原則規定,這是我們制定司法解釋的基本法律依據。
此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民事特別法對人格尊嚴權和人身自由權的規定,也給司法解釋的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據。
除了以上權利受到侵害的情形以外,根據《民法通則》第七條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侵害他人合法的人格利益,也構成侵權。例如對隱私的侵害,就是屬于對法律所保護的合法人格利益的侵害。過去的司法解釋,將對隱私的侵害作為侵犯名譽權的一種類型,對隱私的保護不夠充分!督忉尅穼⑦`反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德侵害他人人格利益作為一種獨立的侵權類型,對這類合法利益提供直接的司法保護,體現了現代社會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的歷史發展趨勢,是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現代民事審判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
《解釋》關于賠償范圍的另一項重要內容,是類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五條的規定,將對死者名譽的保護延伸到死者姓名、肖像、榮譽、隱私、遺體、遺骨。中國古代思想家認為,慎終追遠,民德歸厚。對逝去親人的懷念和哀思,是生者精神利益的重要內容,其中所體現出的人性的光輝,有助于社會的團結和睦,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因此,對死者人格的侵害,實際上是對其生存著的近親屬精神利益和人格尊嚴的直接侵害,對死者人格的保護,歸根結底是為了保護生者的人格利益和尊嚴。
《解釋》對監護權遭受侵害,以及因特定紀念物品遭受滅失毀損引起的精神損害,也規定受害人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記者:因侵權造成他人精神損害,應當如何承擔民事責任?
唐德華:《解釋》第九條對此有明文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明確,精神損害賠償只是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方式,因此,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要正確引導當事人,盡量避免濫訴行為,避免無謂增加訴訟負擔。
記者: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應當如何確定,有沒有最高或者最低限額?
唐德華:《解釋》規定的精神損害賠償僅是因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應支付的撫慰金,不包括侵權人應賠償給受害人因此而支付的費用及其他實際損失。
關于賠償數額的確定,《解釋》第十一條規定應當結合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后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以及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予以確定!督忉尅窙]有規定最高或者最低限額,因為案件千差萬別,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生活水平也相差很大,而且社會還處在不斷的發展變化之中,因此,應該由法官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
需要強調指出的是,金錢賠償并不是給精神損害“明碼標價”,精神損害與金錢賠償之間不存在商品貨幣領域中等價交換的對應關系。金錢賠償實質上是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依法行使審判權,對加害行為的可歸責性及其道德上的可譴責性,結合精神損害后果的嚴重程度作出的司法評價。因此,精神損害賠償應當根據當地社會的經濟文化發展水平,考慮社會公眾的認可程度,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應當明確,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活動,確認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其目的在于撫慰受害人,教育、懲罰侵權行為人,在社會上倡導尊重他人人身權利,尊重他人人格尊嚴的現代法制意識和文明進步的良好道德風尚。盲目攀比,一味求高,結果將會事與愿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