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南京消息南京市雨花臺區某重點中學一位從教30多年的英語教師,因不滿校長當眾批評其“師德低下”,一紙訴狀將校長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元。雨花臺區法院前天開庭審理了此案。
原告李某稱,去年11月1日下午,校長馮某在全校130多人出席的教職工大會上,點名批評其“師德低下”,說他“經常在會上發表一些謬論歪論,無中生有,造謠中傷,挑撥離間,惟恐天下不亂”等等,并責令他作出書面檢查等。李某認為,自己從教30多年,身為中學高級教師,工作認真,雖然存在缺點,但校長在公開場合說出這樣“過火、過頭”的話,當眾侮辱了自己,侵犯了名譽權。出庭的學校一位副校長認為,校長對原告所作的批評,是學校校長辦公會議的決議,是完全正當的履行職責行為,批評也是有事實依據的,況且這是一次學校內部的會議,目的是為了幫助他改正錯誤,沒有對原告的名譽構成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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