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昨起施行的《山東省信訪規定》中,信訪有獎、信訪事項30日內辦理完畢兩項規定引人關注。
《規定》指出,信訪人提出的建議、意見或者對違法行為的檢舉、揭發,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或者對改進國家機關工作以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突出貢獻的,由有關行政機關或者單位給予獎勵。
《規定》要求,各級行政機關直接辦理的信訪事項,應當自收到之日起30日內辦理完畢;情況復雜的,時限可適當延長,但一般不得超過60日。各級行政機關對上級行政機關交辦的信訪事項,除有特殊要求的以外,應當自收到之日起90日內辦結。交辦機關收到辦理機關的處理結果報告后,應當在30日內作出批復。
此外《規定》還對信訪人的權利和義務、行政機關信訪工作責任、辦理規則等作了規定。(記者曹永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