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年除夕“法輪功”癡迷者在天安門廣場的自焚事件,在李洪志和邪教“法輪功”的罪行錄上又記下了一筆血債。面對12歲女童一聲聲對媽媽的呼喚,面對19歲少女被燒焦的面容,千千萬萬母親和教師被震撼。“法輪功”把魔掌伸向弱小而無知的兒童,其惡行千夫所指,它蒙騙世人的“真、善、忍”畫皮在劉思影的聲聲呼喚中被剝落殆盡。
“法輪功”與世界上所有邪教別無二致。無論是美國的“人民圣殿教”、歐洲的“太陽圣殿教”、日本的“奧姆真理教”,還是中國的“法輪功”,幾乎無一例外地都把兒童作為他們裹挾與戕害的對象。在國內外這些邪教點燃的一堆堆害人奪命的熊熊烈火中,總有燒焦的兒童尸骨,邪教總是把兒童作為它被誘惑的政治殉葬品。
盡人皆知,兒童的心靈是一幅任人勾畫的空白畫布,他們還沒有控制自己意志和行為的足夠能力。他們的心理和智力的發育還很稚嫩,無法清晰準確地辨析是非善惡。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強調:兒童有權享受特別照料和協助。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確認“每個兒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權”,“應最大限度地確保兒童的存活與發展”。李洪志及其“法輪功”為了達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竟完全置人類這一共同法則于不顧,居然給兒童舉辦培訓班,把魔爪伸向尚不具備完全責任能力的兒童。他們編造所謂“路是金子的,鳥是金子的,人體也是金子的‘天國世界’”,欺騙、毒害不諳世事的兒童,為“法輪功”日后興風作浪埋下禍根。陳果、劉思影深受其害誤入歧途,把自己的花季年華投入無情的烈火,毀滅了美好前程。這是李洪志及其“法輪功”對兒童基本生存發展權利的野蠻踐踏,是對兒童精神和肉體的殘酷迫害。也是對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和《兒童權利公約》的公然蔑視與挑戰。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家庭是孩子們接受教育和影響的第一課堂。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及與兒童關系密切的人的言行、信仰和價值觀念、思想方法,對兒童的影響至關重要。特別是父母每日每時交流的信息源源不斷地流入孩子們的大腦,父母的一言一行都被孩子們看在眼里,記在心里,無一不效仿之。引導兒童在人生的道路上走好每一步,不僅是為人父母的良知要求、道義規范,也是法律上的明確規定。用“法輪功”歪理邪說毒害兒童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違背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上述法律規定,可以說,他們已經完全喪失了監護人的資格。
《未成年人保護法》還規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輪功”邪教實行精神控制,使一些婦女喪失了做母親的良知,違背了母親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她們讓孩子放棄學習、遠離同學和朋友、遠離童年的樂趣,參與非法活動,直至放棄似錦的前途和如花的生命。因此,對殘害陳果、劉思影們的兇手包括引導她們走上邪路的母親都應該依法懲處。
天安門廣場“法輪功”癡迷者自焚、尤其是兩對母女自焚的事件,使我們進一步看到引導青少年成長是何等重要。保護未成年人、教育青少年是全社會每個人的責任。母親的素質,家庭的氛圍,學校的環境,社會的影響,是孩子們賴以生存、選擇人生之路的重要因素和條件。因此,社會要拒絕“法輪功”,學校要拒絕“法輪功”,家庭更要拒絕“法輪功”,要堅決把“法輪功”拒之于人類社會的大門之外,使“法輪功”無隙可乘。
兒童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把他們培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和具有創新精神、實踐能力的建設者和接班人,關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全局。加強和改進對青少年的教育,是我們全社會義不容辭的神圣職責。我們決不能坐視“法輪功”的魔爪伸向我們的校園,伸向我們的家庭,伸向我們的孩子!
為了社會安定,為了家庭安寧,為了母親和兒童幸福,為了新世紀所需人才健康成長,讓我們攜起手來,建設文明家庭,拒絕罪惡邪教!(新華社北京2月23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