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9日電為規范中國人民銀行的行政處罰行為,維護金融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央行日前制定頒布了《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此《規定》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實施行政處罰,實行分級管理、分工負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查處總行直接監管的金融機構、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金融違法行為等;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查處所監管金融機構(含總行授權其監管的金融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金融違法行為。
《規定》中指出,中國人民銀行各級行設立行政處罰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負責對重大行政處罰作出決定,包括較大數額的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對其他情況復雜或重大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外的其他行政處罰決定進行監管。
《規定》對行政處罰案件的立案、調查、聽證和審核有關內容,以及聽證、處罰的程序作出了詳盡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執法職能部門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的立案、調查,提出處罰意見,法律事務部門負責復核處罰意見的合法性和適當性。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由行政處罰委員會作出。
《規定》共7章、46條,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