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原在我市市南一家商廈任職部門副經理的李某,不明何故竟被調任電梯工。無奈之下,他向勞動部門申請了仲裁,日前李某獲得19200元的經濟補償金。
據介紹,1997年,李某與商廈簽定勞動合同,并約定任命他為部門副經理。去年,在合同尚未到期的情況下,商廈突然通知其待崗,而后不久又被調任從事電梯工工作。頗感納悶的李某多次向商廈有關領導申訴,要求書面給予明確理由,但均被商廈拒絕。李某只好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請申訴。
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過調查,認為李某和商廈雙方在自愿的情況下簽定了勞動合同,且對合同的內容無異議,因此,其合同各項條款均有效。但因商廈首先提出調整李某的工種,所以根據有關規定,裁決其支付李某經濟補償金。(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