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3名市民狀告規劃局侵害其優美環境權一案(本報曾連續報道),昨天在市南法院宣判。經過審理,市南法院一審駁回市民的訴訟請求。
去年10月20日,市民杜文、慕米良和鐘建立向市南法院提起行政起訴。他們在起訴狀中稱,澳門路7號地塊,緊鄰青島市的標志性建筑音樂廣場,在此位置上建設住宅,不僅破壞了海濱風景,也違反了市人大十二屆二次會議2號議案及市政府青政發(1999)130號文件關于“嚴禁破壞風景區的自然景觀,自海岸線到陸域200米范圍內禁止審批建設住宅、公寓、別墅、商住樓(含辦公樓)及賓館、飯店等建筑”的規定,并侵害了原告的優美環境享受權。為此要求判令被告規劃局撤銷其批準建立住宅區的行政行為。
法院認為,此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被告規劃局的規劃許可行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優美環境權。目前我國雖然有了環境立法,但公民環境權作為一項具體權利,尚沒有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確承認,難以得到保護。與原告訟爭的環境權相關的問題是被告的規劃許可行政行為是否合理的問題,而是否合理不在法院對其進行司法審查的范圍之內。此外,被告規劃局的規劃許可行為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雖然被告在建設單位未附具規劃設計附圖的情況下,向其核發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違反了有關規定,但不足以以該點瑕疵撤銷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為此,市南法院一審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3名市民當庭表示不服判決,將提起上訴。(記者胡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