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16日 星期二
本報記者
據介紹,殘疾人獨立從事個體經營的,免征營業稅。對月營業額在4000元以下的,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上述標準的收入部分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以殘疾人經營為主,并雇傭少數人員輔助經營,其月營業額在4000元以下的,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超過上述標準的部分,按規定納稅。
據了解,符合條件的殘疾人是指盲、聾、啞和肢體殘疾人員。上述殘疾人可持殘疾證、營業執照等有效證件到當地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手續。(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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