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最近,青島茶葉公司的聶先生和市南商業大廈的陳女士向本報詢問:“如今下崗了,當初買的企業內部股該不該退?”記者從有關方面了解到,股份制企業的內部發行股不能隨便退。
記者首先找到了茶葉公司的上級公司青島海濱股份有限公司。據財審處一位姓劉的經理介紹,1997年改制時企業章程里規定了職工自愿入股,不得任意退股,當時入股都是自愿的,并且也分得了紅利。她說:“實行股份制要有注冊資金,大家都撤股,哪里還有資金?”接著,記者撥通了市體改委的電話,一位姓趙的工作人員回答說:“企業改為股份制所發行的內部股只能由本企業職工購買,一旦解除合同,就不得持有該企業的股份,應由企業回購或實行內部轉讓。不過下崗人員則不同,他們尚未解除與企業的合同,屬于本企業職工,如企業章程中規定不得撤股,職工就不能撤股。”海濱公司的劉經理進一步解釋說,下崗職工手中持有的股票仍可分紅,如果實在要退,可以考慮將這些股票在新職工中消化。(江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