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并逃逸!青島一男子被終生禁駕
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5月6日訊 近日,青島公安交警部門公布了2025年第4批終生禁駕人員名單,1人被終生禁駕。據了解,終生禁駕是一項嚴厲的行政處罰,意味著駕駛人“終生不得重新考取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能駕駛機動車”。目前全國已經實現了交管信息聯網,一經處罰后,駕駛人信息將錄入全國機動車駕駛員管理系統,被鎖定為終生禁駕的駕駛人無論在省內還是省外都無法再考取駕駛證。
案例:2022年11月4日23時29分許,徐某某駕駛小型客車沿瑯琊臺路與明安路口西側300米由東向西行至事故地點,與前方同向行駛的馬某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又先后與道路北側路面馮某某停放的輕型廂式貨車和兩輛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馬某某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事故發生后,徐某某棄車逃逸,經公安機關查找通知于次日投案。
道路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徐某某醉酒后在夜間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超速行駛,未與前車保持安全間距,未確保安全,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且在肇事后棄車逃逸。徐某某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二)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之規定根據第九十一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之規定,確定徐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馬某某和路側停放車輛的司機不承擔事故責任。2023年7月21日,黃島區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徐效法有期徒刑四年。同時,青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其做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梁超 通訊員 青交宣)